
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爭議比較大的就是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設立。那離婚冷靜期可以挽救婚姻嗎?是否有必要性呢?
一、離婚冷靜期可以挽救婚姻嗎?
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據介紹,支持這樣30天冷靜期的人士認為:現在的人離婚太沖動了,是為了給婚姻雙方一個機會,再次慎重審視婚姻生活,思考矛盾是否無法調和,想清楚自己到底想不想離婚,離婚是否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有了這些思考之后再決定。避免意氣用事,避免一時沖動。
小編個人觀點是也許對有的人設立離婚冷靜期有效,但是有的人鐵定心思想離婚了,設立冷靜期也無效,具體看兩人婚姻處于什么狀態吧。
二、離婚冷靜期是否有必要性?
夏吟蘭:現在增加了一個30天的冷靜期,也就是在這30天內,雙方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反悔,都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撤回離婚的申請。設置離婚冷靜期是為自愿離婚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中設置適當的時間“門檻”,促進當事人冷靜思考、妥善抉擇,既能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又能保障雙方當事人作出正確抉擇、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夏吟蘭:我是覺得離婚冷靜期規定的目的不是限制離婚自由,實際上是保障離婚當事人對離婚問題的意思表示是真實自愿的。也就是說,我們規定了一個離婚的冷靜期,你在冷靜期內再認真地慎重地考慮,你要不要離婚?離婚是不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這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因一時沖動草率離婚,或是為了防止當事人規避政策而草率離婚,所以我覺得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與此同時,設置離婚冷靜期也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謹慎行使權利,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
另外,對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遺棄等情形的,可以通過訴訟程序離婚。在處理離婚問題之前,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協議離婚并不能真正解決家庭暴力問題,離婚后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并不鮮見。公安、法院等公權力的介入與干預,才可以真正保護受害者的人身權利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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