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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暫命名:NCP)疫情發展迅猛,病毒感染性強、傳播途徑廣,嚴格限制密切接觸者的流動,成為控制疫情傳播的關鍵。近日,新聞報道中不斷出現隱瞞行程、隱瞞疫區接觸史、主動接觸人群的事件,不論這種行為出于何種原因、基于何種心理,都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
康達律師事務所i醫法律服務團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案例,幫助大家梳理和分析疫情期間的違法行為及其相關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大家知法守法,同心協力,共同度過疫情關鍵期。
一、刑事責任分析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早在2003年“非典”時期,“兩高”曾聯合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第1條明確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據統計,疫情發生以來出現了青海西寧茍某案,廣西玉林薛某某案、江西贛州陸某案等16起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的案件。從上述案情來分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的案件,基本存在以下特點:
1、人員到訪過疫區,或者與疫區人員或確診患者有接觸史,亦或存在發熱咳嗽等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癥狀。
2、行為人是最終被確診為NCP患者。
3、行為人隱瞞防疫信息、拒不執行法定的預防、控制措施。上述案例行為人都是故意向防控人員、親戚、朋友以及接觸到的陌生人等隱瞞其曾經到訪疫區或與疫區人員、新冠病毒患者等有密切接觸、有發熱等癥狀的情況,不采取一定的防護措施,或擅自與不特定人員接觸,造成疫情的擴散、危害社會安全。
4、行為人在主觀上持有希望或放任病毒傳播。犯罪主觀方面一定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放任的間接故意,即因出現癥狀已經高度懷疑或者確定自己患病,依然隱瞞防疫信息、不執行法定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意導致不特定人被傳染患病,或者雖明知行為會導致不特定人可能會被傳染,但依然放任該危害后果的發生。
(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截至目前,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調查的案子有兩件,分別是【四川內江籍患者乘動車返回內江曾停武漢漢口站,未隔離未報告多次聚會致多人感染】、【江蘇徐州患者隱瞞發熱情況和行程】。
此罪與上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狀態。認定此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當事人對其以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結果發生。
在實務中,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對是否構成此罪非常關鍵,“放任心理”與“過于自信的過失”較難判斷,我們認為具體可從患者自身有無癥狀、是否疑似、是否確診、離開或途徑疫區的時間、以及社會大眾對疫情的認識程度和相關部門的采取措施等方面,綜合判斷行為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隨著NCP患者人數不斷增加,我國已將NCP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為NCP作為法定傳染病種類進行防控提供了法律依據。
《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存在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行為,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9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應予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立案追訴。同時規定,“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公布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NCP屬于“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已經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的,應該無條件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若行為人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則可能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目前,廣東深圳、山東棗莊等地,均出現了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偵查的案件。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在于行為人并未接觸不特定人群,并沒有潛在的社會危險性,但是行為人拒不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隱瞞密切接觸人員及行程信息,干擾了疫情防控工作,有可能引發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則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四)故意傷害罪
近期新聞中報道,近期,有患者故意在診室將口罩摘下,對醫生咳嗽。這種行為屬于故意傳播病毒致使他人感染病毒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如行為人屬于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的患者,不采取一定的防護措施,故意傳播病毒,意圖感染他人,致使相關人員身體受到傷害的,將涉嫌“故意傷害罪”,最高可被判處死刑。
二、行政責任分析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目前各地政府為防控疫情采取了多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公眾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戴口罩、特別人員應上報疫區接觸史,進行相應的隔離預防等。
有些民眾認為,是否佩戴口罩屬于人身自由,行程信息是個人隱私無需匯報。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特殊時期防范傳染病、控制疫情傳播是公民的法定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和履行。當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單位也具有保護他人隱私的法定義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疫情期間,行為人故意隱瞞疫區接觸史或不履行疫情相關決定、命令的,公安機構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警告、罰款甚至拘留。
據悉,上海市已將隱瞞疫情者列入征信黑名單,明確了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可以將其失信信息依法歸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采取懲戒措施。
同時,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66條的規定,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的,傳染病菌(毒)種擴散的,造成病人殘廢、死亡的或拒絕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實施辦法的規定,屢經教育仍繼續違法的,屬于情節較嚴重的情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民事責任分析
《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行為人的行為除可能涉嫌刑事和行政處罰外,還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的規定,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如行為人隱瞞防疫信息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了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損害,客觀上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滿足侵權責任的法律要件,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如造成被感染者不幸死亡、殘疾,還需賠償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雖然國家醫保局已經發布通知,因感染新冠病毒而發生的醫療治療等費用可由醫保報銷,但社會保險承擔的費用,并不影響被侵權人對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請求權,其依然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便侵權人因感染疾病死亡,侵權人的繼承人也應在繼承遺產權利的范圍內,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當前,全國正處于抗擊疫情的關鍵期,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要求是公民的法定義務。隱瞞信息、僥幸逃避、故意傳染他人等不遵守傳染病防治的行為,不僅會傷害他人,影響疫情防控的工作大局,還將會讓個人承擔刑事、行政、民事等責任,害人害己。
因此,廣大群眾應積極配合防疫工作、主動披露防疫相關信息,知法守法,科學防治、摒棄無知、消除僥幸,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作者:王陽春、吳若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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