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日,廣東省教育廳公布了《廣東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擬對猥褻學生教師終身禁教!那具體怎么回事?什么時候開始實施?下面將意見全文介紹如下:
征求意見稿規定,教師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的,依法依規撤銷教師資格,給予開除處分,同時錄入全國教師管理系統,任何學校(幼兒園)不得再聘任其從事教育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關于《廣東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廣東省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要求,并結合我省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情況,我廳牽頭編制了《廣東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廣東省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jiangyb@gdedu.gov.cn。
2.將意見建議寄送到:廣州市東風東路723號廣東省教育廳師資管理處(郵編:510080)。
反饋意見截止時間:2020年6月15日。
附件:附件1.廣東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doc
附件2.廣東省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doc
廣東省教育廳
2020年6月1日
附件1
廣東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普通中小學、職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少年宮以及教育教學研究、電化教育、教師發展等機構的教師。
第三條 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處理的種類和適用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享受政府給予個人的專項資助或補貼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中共黨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且構成違犯黨紀的,應同時給予黨紀處理。教師違反職業道德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條 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六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構成《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評審資格。
第七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八條 違反職業道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拒絕提供或者干擾調查且態度惡劣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九條 違反職業道德教師處分,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的情形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 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理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未達到給予處分條件的,應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學、保教工作,不能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的;
(二)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的;
(三)在教育教學、保教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的;
(四)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人才計劃和項目申報、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給予個人的專項資助或補貼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五)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的;違規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的;
(七)組織、參與有償補課,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經營,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任教,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保教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組織或參與“黃賭毒”活動的;
(三)通過保教活動、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政治觀點,編造或故意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教師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的,依法依規撤銷教師資格,給予開除處分,同時錄入全國教師管理系統,任何學校(幼兒園)不得再聘任其從事教育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獲取的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享受政府給予個人的專項資助或補貼等資格,或者取得相關資格期間違反職業道德,應給予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并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三條 教師有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其違反職業道德收受的財物或謀取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退還,或者交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拒不退還或者不交所在單位處理的,加重處分。
第四章 處理的權限和程序
第十四條 給予違反職業道德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勞動)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三)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享受政府給予個人的專項資助或補貼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教育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對教師的處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管理權限,學校或學校主管教育部門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報告應包含被調查教師基本情況、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事實、處理依據或處理建議等內容;
(二)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被調查的教師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三)按照處理決定權限,給予處理、免于處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四)處理決定單位印發處理決定,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五)將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理教師本人和有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六)將處理決定存入教師檔案并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公辦學校具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的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教師在接受調查處理期間,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或者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暫停其職責。
第五章 處理的解除
第十八條 教師受到有規定處理期限的處理,在受處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違規情形的,處理期滿,原處理決定單位應按程序解除處理。教師本人在受處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理。
第十九條 教師處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管理權限,學校或者有關部門對受處理教師在受處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形成書面報告;
(二)按照處理決定權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理的決定;
(三)印發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理的決定;
(四)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處理的范圍內宣布;
(五)將處理解除決定存入教師檔案并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解除處理決定自處分期滿之日起生效,提前解除處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解除處理的決定應當在處分期滿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第二條所述學校及教育機構中的非教師工作人員的處理,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各地級以上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負面清單及處理要求,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廣東省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
實施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行為,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定,結合我省高校教師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高校教師是指高等學校專兼職教師。
第三條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處理的種類和適用
第四條對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實行“零容忍”。高校教師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應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第五條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采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按照有關規定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是民主黨派成員或無黨派人士的,同時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以及相應的民主黨派機關或者相關單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六條 高校教師違反《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和《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規定的行為,屬于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七條 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論文、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違背法律法規、道德倫理、政治原則和歪曲歷史事實等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將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
(六)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猥褻、性騷擾行為;
(七)違反學術規范。違反學術良知,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學生就業、征兵入伍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項目申報、評優評獎等工作中,違反回避規則、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收受學生、家長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私自要求學生購買指定教學儀器、教輔資料或參加指定輔導培訓。
(十)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一)違規套取科研經費或教學經費;
(十二)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四章 處理的程序
第八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舉報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確定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受理、調查、認定、復核、監督的負責部門或組織,明確相應職責及處理程序。
第九條 高校發現教師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校有關部門應對決定受理的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事項)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取證。
(二)學校有關部門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聽取被調查教師陳述、申辯及相關人員意見,并告知被調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調查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對擬給予降低崗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被調查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四)學校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程序作出處理并明確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五)學校將處理決定存入教師個人人事檔案并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處理的解除
第十條 教師受到有規定處理期間的處理,在受處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違規情形的,處理期滿,學校應按程序解除處理。教師本人在受處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可以提前解除處理。
第十一條 教師處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校對受處理教師在受處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形成書面報告;
(二)按照處理決定權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理的決定;
(三)印發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理的決定;
(四)將處理解除決定存入教師個人人事檔案并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解除處理的決定應當在執行期滿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
第十三條 高校要嚴格落實師德建設主體責任,建立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牽頭部門明確、院(系)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工作機制。黨委書記和校長抓師德同責,是師德建設第一責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院(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因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學校處理的教師要積極整改,所在基層單位黨政領導要對其談話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四條 師德師風建設是我省高校教師隊伍建設重要內容,有關情況列入相關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學校應將師德師風建設列為二級單位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年度目標考核和教師隊伍建設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高校師德師風建設要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對于相關單位和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通報不及時、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問題或因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六條 教師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作出檢討,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問責。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較重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學校須進行自查自糾與整改落實,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省教育廳報告。如學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學校主管部門和省教育廳視情節輕重按規定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學校整改落實,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對其他在我省高校工作的人員處理,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高校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負面清單及處理辦法,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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