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幾天被湖南郴州“大頭娃娃”的事情刷屏了,在痛惜孩子們遭遇的同時,也思考了一些問題。看了幾篇報道,越看越覺得這件事情背后,還有很多值得仔細推敲的地方,遂寫出來和大家共同探討。
一、關于稱謂
打開百度,搜索“湖南大頭娃娃”這個關鍵詞,新聞標題有“固體飲料”冒充“假奶粉”、“固體飲料碰瓷特配粉”、“固體飲料為謀暴利冒充特醫奶粉”等等。
有一篇報導開篇是這樣寫的,近日××事件再次敲響食品安全警鐘,也將大眾目光聚焦到特配粉市場。據了解,此前固體飲料“碰瓷”特配粉時有發生……
目前從幾篇權威媒體報道提供的線索綜合來看,涉事商品確有故意打擦邊球的嫌疑,但商品外觀上也確確實實的標注了商品類別為“固體飲料”。
那么,諸如“冒充”“碰瓷”這樣的說法是否準確?個人認為,如果涉事商品本為固體飲料,但在商品外觀上未標注“固體飲料”而標注的是“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那么確為“冒充”,或說“碰瓷”。
可問題是,涉事商品已標注“固體飲料”,且未標注該商品為“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那么這個問題的性質要怎么界定呢?
在政府相關監管部門未給出確切的處理意見之前,上述“用辭”是否得當,還請諸位品評。
除了關注事件真相,單就報道本身而言,上述報道中所提及的“特配粉”“假奶粉”“特醫奶粉”這樣的“字眼”也讓人看得很茫然。
本人查閱相關資料,都沒有找到哪個權威機構或政府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文件里有這樣的“稱謂”或“叫法”。唯一找到和報道中所提及的“特配粉”“假奶粉”“特醫奶粉”等“相近”的“叫法”估計就是“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該稱謂援引自GB25596-2010《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2010年12月發布,2012年1月正式實施)了。
請注意,是“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而不是“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奶粉”,更不是“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粉”,所以再怎么簡稱,也不應簡稱為“特配粉”“假奶粉”“特醫奶粉”吧?
這就好像人們總習慣把“保健食品”和“保健品”混為一談一樣。很多時候,大家就一個事件爭論得面紅耳赤,可其實,或許連最基本的,到底爭論的是什么都沒有搞清楚。
二、“醫”和“食”的鴻溝
對于這件事,根據目前已有報道,大致經過如下:其中一位當事人家長在孩子六個月時,帶孩子到醫院檢查過敏源,檢查結果顯示孩子對牛奶過敏,醫生建議家長買氨基酸奶粉(報道原文里的叫法)給孩子。家長去當地最大母嬰店買適合孩子的奶粉(報道原文里的叫法),盡管當時也對商品上“固體飲料”的標識提出質疑,但導購表示等同于奶粉。
為了讓大家看得更清楚一些,我們來用圖示表示一下:
歸責的事情有關監管部門一定會給公眾一個明確的交待,但上面這個圖示是否讓大家聯想到,我們在電視綜藝節目里經常看到的一個游戲——傳話。醫生具體是如何建議家長的,家長是如何轉達給導購的,導購又是如何推薦給家長的,個中細節恐怕很難考證詳盡。
因為整個過程,按照既有信息披露都是以“對話”的方式進行的,很可能“×無對證”。如果當時能有個處方,家長“按圖索驥”,事后就算有什么問題也很容易對質了。
然而,這恐怕才是問題的關鍵。
盡管GB25596-2010《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中明確規定,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應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
但醫生只能“指導”,并不能開具處方。
換句話說,雖為“醫學用途”,但往往無法在“院內藥房”購買,而只能作為“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共用渠道進行流通(關于特醫食品無法在院內購買的可能原因請參考《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空窗期,那幾億“挨餓的人”可怎么辦?》)。診斷在醫院,用于“特殊醫學用途”的“嬰兒配方食品”卻要在院外購買,出問題恐怕是遲早的事。
“特醫食品”橫跨“醫”與“食”的尷尬由來已久,如今通過這一事件集中爆發。誰該挨板子固然重要,可要想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解決表象背后的深層次矛盾才是關鍵。
三、信息不對等
保健食品也好,特醫食品也罷。其實很多問題不是出在產品本身,而是出現在營銷環節上。
既然是營銷方面的問題,我曾天真的以為,像我們父母一輩人可能還會因為幾個雞蛋上某些不法分子的當;但我們這代人,還有那些比我們更年輕的人,應該不會再被部分商家的虛假宣傳所迷惑了,畢竟現在獲取信息的途徑和手段太多了。
現在看來,人們是否會上當受騙并不取決于文化水平或是信息獲取能力,更何況,消費者也許并不知道如何辨別信息的真偽。
站在消費者的角度,我們不能假設消費者完全了解所選購的商品,尤其是像“特殊醫學用途配方嬰兒食品”這樣既“特殊”又“專業”的商品。
因此,相關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告訴消費者什么是真正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嬰兒食品以及如何選擇。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是針對患有特殊紊亂、疾病或醫療狀況等特殊醫學狀況嬰兒的營養需求而設計制成的粉狀或液態配方食品。需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夠滿足0~6月齡特殊醫學狀況嬰兒的生長發育需求,6月齡以上特殊醫學狀況嬰兒食用時,應配合添加輔食。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屬于特殊食品,我國對于特殊食品一直實行最為嚴格的監督管理。獲準生產銷售的產品都有相應的產品注冊號,如,國食注字TY+4位年份數字+4位序號。消費者可以通過產品注冊號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的“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進行查實。
正因為監管嚴格,截至目前,我國獲批上市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也只有以下48個。
遺憾的是,這些信息只有我們這些行業內的人知道,普通消費者幾乎無從得知。
雖然這種信息嚴重不對等導致的問題比比皆是,但在食品、藥品領域里的信息不對等,關乎的很可能就是一條條鮮活的生命。
所以,盡管我國對于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在內的特殊食品實行了最嚴格的監管機制。但消費者對于特殊食品存在普遍的認知缺乏,再合規的產品也有可能因為信息不對等,而在中間環節被不法之徒鉆了空子,到時候又有誰來為這些所謂的“無知之過”買單呢?
人們常說,不知者不罪。
誠然,你沒有辦法讓一個普通人“知道”如何做一名專業的醫師,也沒有辦法讓一個小學生“知道”教授懂得的那些知識。所以普通人不會救死扶傷,可以“不知者不罪”,小學生不能傳道受業,也可以“不知者不罪”。
但既然我們的消費者多是在一般流通領域而不是在醫院這種特定的、有嚴格監管的場所購買“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那么,是不是也有責任讓普通消費者“知道”購買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基本常識”呢?
這種本來可以避免的“不知”,卻最終讓無辜的孩子來“買單”!
愿所有企業都有良知,
愿所有家長都有“常識”,
愿再也沒有孩子為大人們的無知“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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