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網絡越來越發達,有的人會通過互聯網賺錢,直播打賞就是其中一種。之前,網上有發布過幾次有關熊孩子打賞主播事件,導致錢不能退還。但是進入,有了新規定,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以退還,那具體是怎么回事?有何法律依據呢?
一、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以退還具體是怎么回事?有何法律依據?
5月19日,最高法新出臺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無效。《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近年來,我國網絡支付技術和網絡娛樂服務業發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現象廣受關注,也出現了未成年人為網絡游戲或網絡直播平臺支付較大金額用于充值、“打賞”而形成的糾紛。
最高法指出,未成年人在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過程中,通過充值、“打賞”等方式支出的款項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該付款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澎湃新聞注意到,疫情期間,一些缺乏自制力的孩子利用網絡學習的機會,把數理化的學習內容替換成各種“升級”“充值”活動,還有的觀看網絡直播節目,慷慨打賞,用的都是父母的支付寶、銀行卡。
為此,“指導意見二”第9條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解釋稱,這一規定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在適用對象方面。本條規定雖然以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但“舉重以明輕”,對于不滿八周歲的孩子們來說,因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游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當然結論,所以指導意見沒有專門規定。
二是在支出款項的數額方面。本條規定沒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這一點在具體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游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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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女孩打賞主播140余萬!
出生于2009年的洋洋(化名)是一名小學五年級學生。洋洋的媽媽常年做著收廢品的生意,爸爸也是一個普通的上班族,洋洋還有兩個哥哥,都比她大了10多歲,平時聯系不多。由于平時很忙,洋洋的爸爸媽媽沒太多時間陪伴孩子,為了聯系洋洋方便,洋洋的媽媽就把自己的手機留給了洋洋使用。
2019年11月,一個網名“小悅”的人主動添加洋洋的微信,閑聊時,“小悅”自稱是某平臺主播,他主動邀請洋洋加入他們的微信“家人群”和某平臺直播間。“家人群”里的主播有的以哥哥相稱,有的以姐姐相稱,有的更是以母女相稱。這一切讓洋洋感到新鮮、驚奇。
“家人群”里,大家的聊天大多都圍繞著打賞的話題。洋洋也開始給“家人群”里的主播們進行打賞。一開始是一天五百元打賞金額,后來越來越多,甚至一天幾千元的打賞金額。為了給主播們打賞,她分別注冊了4個賬號。在“家人群”里,洋洋將自己包裝成了富二代,父母經商,哥哥開了一家酒店,家里還在經營礦產。洋洋沉醉在這種富豪的自我包裝中,她還產生了一種錯誤的感覺——她就是直播平臺和“家人群”里最有錢的那個人。洋洋感覺如果自己不打賞,就會很沒面子。而主播們也特別擅長在洋洋面前裝可憐,經常說“哥哥沒有人寵”之類的話,以博得洋洋的同情,隨后給他們進行打賞。
起初,洋洋媽媽有時候會看到轉賬通知,她以為是生意上的往來,沒有太在意,加之手機大多數時候在洋洋的手里,很多消費產生的通知她也都沒看到。
最近,洋洋媽媽突然收到了銀行的通知,說她總額度數十萬元的多張信用卡被刷爆,洋洋媽媽根本不敢相信,她都沒有使用過信用卡,怎么就欠下這么多錢呢?后來查看記錄才發現,是女兒洋洋從手機里轉出去的,這些記錄前前后后加起來有140多萬,大部分都是直接從某直播平臺里面花出去的。洋洋的打賞不光是在某直播平臺上,還有一部分是私下轉賬的,加起來近200萬元。
事發后,某直播平臺對洋洋的打賞金額進行核實,洋洋家人也準備走法律途徑要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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