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 讀:
5月13日,國家衛健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對外發布《關于做好公立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及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患者的病情,優先在本省域內組織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并向患者說明項目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價格公示制度,在醫療機構現場及網站的顯著位置公示所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價格、說明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線上服務工作量這樣統計
《通知》明確,醫療機構統計“互聯網+醫療服務”工作量時,對1個診療活動由1家醫療機構獨立完成服務的情況,該醫療機構依據醫囑計1次工作量;對由接診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活動中的邀請方)和受邀方共同完成服務的情況,雙方可分別計1次工作量。
行政部門在開展宏觀數據統計時,應當依據實際診療人次只對受邀方工作量進行統計。
嚴格執行本地允許的項目
《通知》明確“互聯網+醫療服務”包括“互聯網診察”、“遠程監測”、“遠程會診”、“遠程診斷”4個部分,共計10項服務。
《通知》提出,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向社會公布允許在本地區實施的項目技術規范。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屬地原則,嚴格執行本地區允許實施的項目技術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確在全國“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外,醫療機構不得私自新增服務項目。醫療機構新增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須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認并公布,否則醫療機構不得申報價格和開展相關收費服務(特需醫療服務除外)。
須公開說明收費情況
醫療機構作為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規范價格行為。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患者的病情,優先在本省域內組織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并向患者說明項目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國衛財務發〔2019〕64號),落實價格公示制度,在醫療機構現場及網站的顯著位置公示所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價格、說明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明確收費主體
《通知》提出,“互聯網+醫療服務”由接診醫療機構(指互聯網診療活動中向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遠程醫療服務活動中的邀請方)向患者收取醫療服務費用。
接診醫療機構按照協議向其他參與的機構(指遠程醫療服務活動中的受邀方或提供第三方平臺的機構等)支付費用。
收入要這樣分配
《通知》提出,要明確“互聯網+醫療服務”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過程中涉及的醫療機構應當在不增加患者整體費用的前提下,自行協商確定醫療收入分配比例,簽署約定協議。
對于開展服務過程中涉及醫療機構與提供第三方平臺機構之間合作的,《通知》明確這屬于市場主體之間的行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協議的形式約定相關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
對于“互聯網+醫療服務”收入的確認,要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接診醫療機構全額確認醫療收入。
如果涉及受邀方,受邀方按照與接診醫療機構的協議約定確認醫療收入;接診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將應支付給受邀方的款項,同步沖減醫療收入。
線上、線下醫療服務收支要區分
《通知》提出,要明確區分線上、線下醫療服務收支管理,醫療機構在會計核算時,應當在應收、應付類科目以及收入、費用、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等科目下對“互聯網+醫療服務”業務進行相關明細核算。
另外,“互聯網+醫療服務”由接診醫療機構向患者收取費用,并向患者提供全額醫療收費票據和費用清單。遠程醫療服務中,受邀方應當依據協議約定按照接診醫療機構支付的金額開具醫療收費票據,作為接診醫療機構沖減醫療收入的依據。并且,在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時,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結算、及時記賬。醫療機構間結算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來源:縣域衛生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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