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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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有關規定,有利于進一步便利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生活,保障其社會保險權益。
《暫行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適用人員范圍。《暫行辦法》將在內地(大陸)就業和在內地(大陸)居住未就業的兩類港澳臺人員納入適用范圍。
二是適用險種范圍。《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在內地(大陸)居住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三是待遇享受。《暫行辦法》明確,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臺居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四是經辦程序。《暫行辦法》明確,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
五是雙重繳費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六是政策銜接。《暫行辦法》規定,內地(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作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下一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將做好《暫行辦法》的宣傳解釋工作,積極穩妥貫徹實施,提高經辦服務水平,保障政策發揮積極效應,實實在在造福港澳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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